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审计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专业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最新审计理论研究成果及发展趋势,熟悉审计专业理论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有较丰富的审计、财务会计等经济领域的工作经验,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处理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或为本单位审计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一定价值的审计成果;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独立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审计专业论文或著作;具备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审计,及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与审计相关专业(以下简称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四、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受处分者、受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中专学历,取得审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第四条 资格考试条件
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全国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设区市级行业审计(审计调查)4项以上的主审。
二、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三、担任审计署、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2项以上的主笔。
四、担任审计项目的主审15次以上。
五、在县级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作为主审完成审计项目12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其审计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设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自治区审计厅或省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设区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且能提供佐证材料。
三、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且担任主审,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发现问题线索2次以上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2个以上问题线索)。
四、在担任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审计项目的主审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本法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五、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设区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1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条 申报的破格条件
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2项以上在省部级以上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4项以上在设区市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二、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2部以上已正式出版的审计及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三、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报纸、期刊上或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在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报纸、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独立完成的审计及相关专业论文、调查报告。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审计及相关专业技术荣誉或专家称号。
五、获得省部级审计及相关专业成果二等奖以上主审、主笔或多人撰写排名在前2位。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副高级审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审计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现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与审计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本评审条件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统计局确定的标准划分的大中型企业,企业是指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三、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