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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岗位设置实施办法(试行)(校人〔2022〕2号)

发布日期:2022-04-07 作者: 来源: 点击:

 

贺州学院岗位设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深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学校岗位管理与聘用制度,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规范和创新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编办发〔202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2号)《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简和规范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24号)《关于印发<广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5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8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研究决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合理确定岗位总量,实行动态管理。

(二)竞聘上岗、动态调整。在学校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对校内岗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校内空岗情况,定期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确保所设岗位与队伍建设及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

(三)分类管理、协调发展。突出教学科研岗位中心地位,根据实际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律,持续加大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力度,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效率水平。

(四)岗薪挂钩、合同管理。根据所聘岗位确定薪酬待遇,岗变薪变。聘用合同明确所聘岗位的具体职责和工作任务,严格按照聘用合同进行评价和考核。

(五)平稳实施,稳步推进。充分考虑学校现状,做好政策衔接,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实现岗位管理与聘用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实施范围

(一)列入事业编制和非实名人员管理范围的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

(二)因学校工作需要,自主聘用人员(不含临时用工人员)参照执行。

三、岗位总量与岗位类别设置

(一)岗位总量

我校核定岗位总量1410个。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以及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特设岗位。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职能定位,以及学校现有各类人员的结构特点综合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桂人发〔200954号)的文件规定,综合确定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其中管理岗位占岗位总量的18%;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80%(其中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占65%,辅助专业技术岗位占15%);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2%。本次岗位设置,校内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岗位总量由学校统一核定。今后,我校岗位总量将根据编制核定情况适时调整。

各类岗位数和结构比例如下:

类别

岗位总量

管理岗位

教师岗位

辅助专业

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

岗位

核算数

占总岗位比例

核算数

占总岗位比例

核算数

占总岗位比例

核算数

占总岗位比例

数量

1410

254

18%

919

65%

212

15%

25

2%

 

(二)岗位类别

1.管理岗位

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管理岗位也称为职员岗位。

管理岗位数

类别

总量

等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比例

100%

1%

2%

18%

19%

35%

20%

5%

总数

254

2

7

42

57

85

49

12

 

2.专业技术岗位。

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辅助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主要指承担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辅助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指从事教师岗位以外的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从事档案、图书资料、编辑出版、工程实验、教育技术、会计、审计、统计、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

总量

合计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一至四级小计

二级

五级

八至十级小计

十一至十三级小计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比例

100

40

10

1

3

6

30

6

12

12

40

12

16

12

20

10

10

数量

919

367

91

9

27

55

276

55

110

111

368

110

147

111

184

92

92

 

 

 

辅助专业技术岗位数

总量

合计

正高级

副高级

一至四级小计

二级

三级

五至七级小计

五级

八至十级小计

十一至十三级小计

十三级

%

%

%

%

%

%

%

%

%

%

%

%

%

%

%

%

比例

100

40

10

1

3

6

30

6

12

12

40

12

16

12

20

10

10

数量

212

84

21

2

7

12

63

12

25

26

85

26

33

26

43

21

22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数和等级结构比例如下

类别

总量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比例

100%

2%

3%

20%

40%

35%

数量

25

1

1

5

10

8

 

4.特设岗位。指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非常设岗位。按照国家特设岗位的设置原则,学校设置校内特设岗位,不占学校岗位数,在完成工作任务后予以核销。

四、岗位任职条件

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按照公开竞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1.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品行;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岗位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以德才兼备和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条件见《贺州学院管理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见附件1);

2)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综合考虑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因素,体现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就和贡献。具体条件见《贺州学院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和《贺州学院辅助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见附件23);

3)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以业绩能力为导向。具体见《贺州学院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见附件4)。

3.被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任职条件。

五、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贺州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设置和聘用日常事务。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审核确定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各类各级岗位的岗位数量、任职条件、岗位职责以及聘用考核方案等。

2.审议各类各级岗位聘用人选与考核结果。

3.对各二级单位的岗位聘用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研究决定岗位设置、聘用、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各类岗位聘用工作组。各工作组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负责人、专家等组成,负责各类岗位聘用材料的收集整理、复核以及协助领导小组具体落实评审工作等相关辅助工作。

(三)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二级单位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学术骨干等共57人组成(党政、教辅部门35人)。组长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名,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岗位聘用程序

1.公布竞聘岗位数量及聘用条件;

2.申请应聘:应聘人员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应聘申请(相关表格由人事处提供),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核:各二级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推荐拟聘用人选,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相关材料到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评审、推荐: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材料按照申报岗位类型分别转交至校级各岗位聘用工作组。岗位聘用工作组对应聘人员的聘用资格、聘任条件及佐证材料进行复核,并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评议、排序、确定推荐人选,报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确定人选: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类各级聘用人员;

6.校内公示:对聘用人员进行校内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7.填写相关材料并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

8.签订聘用合同。

七、竞聘上岗

岗位设置与聘用采用竞聘上岗方式。除校级领导人员管理岗位聘用、涉密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新聘人员岗位聘用等情形外,学校出现岗位空缺时一般采取竞聘上岗方式产生聘用人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布的岗位和岗位聘用条件,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工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安排。

八、聘用合同的订立

学校与受聘人员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以及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变动的,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应不低于桂人社发〔201118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最低年限要求;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等级岗位晋升,在原聘岗位工作年限应当不少于一年,具体根据学校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工作时确定。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政策和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及时做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九、聘期考核及结果运用

凡竞聘上岗人员,均须按所聘用岗位的考核标准进行履职情况考核。岗位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年度工作要点、工作进展及绩效情况。年度考核办法上级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相关文件执行。

(二)聘期考核

1.聘期考核一般在受聘人员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以聘用合同书约定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为依据。专业技术人员与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管理人员应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综合考核。

(三)考核程序

1.本人填写考核表,总结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提供符合任职条件的业绩材料。

2.组织考核的二级单位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意见。

3.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4.结果公示。

5.考核结果运用,聘期考核合格以上等次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原岗位,可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聘其它类别岗位。对无故不参与考核的予以待聘。

十、工作纪律与监督机制

(一)全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家关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要求和总体精神,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岗位聘用工作,所有工作环节都要公平、公开、公正,确保聘用工作顺利进行。

(二)岗位聘用试行回避制度

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岗位聘用和评议工作中凡涉及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相关人员须主动回避。

(三)学校成立岗位设置监督和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教职工在岗位聘任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纪委对岗位设置聘任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四)任何投诉和申诉都要求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事实为依据,并签署真实姓名。受理机构有责任为投诉和申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和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十一、其它说明

(一)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但根据工作需要,学校纳入岗位设置范围的人员在三类岗位之间可以转聘,在岗位转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聘上岗。转聘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所聘岗位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应条件。

(二)聘期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时间签至退休的时间,期满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可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长期内,聘用合同终止时间由本人和学校共同协商确定。

(三)初次就业人员(指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或择业期内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下同)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从签订聘用合同起任职满三个月后可以晋升九级岗位,其他竞聘更高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按照桂人社发〔2011185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博士学位的可以聘用七级及以下岗位。具体聘岗情况应根据学校空岗情况而定。

(四)初次就业人员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从签订聘用合同起任职满三个月后可以晋升十二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可以聘用十级及以下岗位,具体聘岗应根据学校实施方案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空岗情况确定岗位。

(五)初次就业人员聘用在工勤技能岗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直接聘用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聘用普通工岗位。

(六)新聘原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纳入总量管理人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参考其原单位岗位等级,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聘用不受接收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通过交流方式新聘人员(不含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空缺岗位内原则上按不高于原聘岗位等级聘用。符合本单位岗位晋升条件的,应当按竞聘上岗的有关要求办理岗位认定手续。

(七)新聘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参考其资历、工龄、职称、职业资格和工作经历,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岗位等级。

(八)除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岗位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员初次岗位聘用以外,其余新聘人员应在岗位空缺范围内进行岗位聘用,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应低聘至有空缺的岗位。

(九)新聘人员职称与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相符的,在本单位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应不高于原单位所聘岗位等级。新聘人员职称系列不符且没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经历的,按初次就业人员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与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符的职称后,可以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十)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在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岗位的,一般聘用到相应最低等级岗位。有高一级职称人员因单位岗位不足聘至低层级岗位的,单位可以视空岗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其起聘岗位。

(十一)岗位变动原则上应当在原聘岗位工作满一个及以上聘期。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变动的,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应不低于桂人社发〔201118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最低年限要求;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等级岗位晋升,在原聘岗位工作年限应当不少于一年。具体根据学校组织实施竞聘岗位工作时确定。

(十二)经批准赴国内外学习进修的人员,在学校批准的进修期限内可申请相应的岗位职级,未经同意逾期未归者不予受理申请。

(十三)本实施办法及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表述中涉及“以上”等级的,均含本级。

(十四)本实施办法及各类岗位聘用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聘用条件一律统计至每轮岗位聘用申报截止之日。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人员同一学术成果在申请不同层级岗位聘用时只能使用一次。省部级及以下的项目以结题证书为准,只能使用一次;国家级项目的立项和结题可分别使用一次。

(十六)岗位聘任年限指教职工符合拟竞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起聘当月至每轮岗位聘用申报截止之日已聘任年限。

(十七)本实施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适时进行调整。

十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